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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廣播、電視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四條規定提
撥之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其他費用;其提撥金額依上揭條例第七
條規定調整增減之數額,應列為調整年度之其他費用或其他收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7.4.9. 臺財稅字第8719375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4月9日
主旨:廣播、電視事業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第四條規定
提撥之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得列為實際提撥年度之其他費用;其提撥金額依上揭
條例第七條規定調整增減之數額,應列為調整年度之其他費用或其他收入。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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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七年三月三日(87)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七00七八一一號函
辦理。
二、廣播、電視事業,原已將其所提撥之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列為盈餘分配項目者,
可依首揭規定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7.4.9. 臺財稅字第八七
一九三七五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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