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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公益團體辦公用之私有房屋得免房屋及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6.8. 臺財稅字第8719479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8日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臺中、臺南、高雄三地區分會使用之房
屋、土地,是否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免稅規定一案。
說明: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
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如係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包括財團法人組織及社團法人組織),其自有供基金會
及其臺中、臺南、高雄三地區分會辦公使用之房屋,准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
三、又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
、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益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
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之
地價稅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省(市)主管機
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
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該會如屬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其事業用地得依上
開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7.6.8. 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四七九
九
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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