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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總配住之官兵宿舍被作營業使用如無放租收益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6.12. 臺財稅字第871948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2日
主旨:關於號房屋,係空軍總部配住之官兵宿舍,因配住人於該處設立營利事業商號供營業
使用,應否免徵房屋稅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同法第四條
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物稅。本案空軍總部配住之宿舍
,係屬非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倘無放租收益之情事,依上開規定,應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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