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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交通局經管之房地供捷運公司使用其免稅之條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6.24. 臺財稅字第871950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24日
    依本部 86/ 7/3 臺財稅第 861904857 號函釋,貴府衛生局經管房屋,委託財團法人私
    立xx醫學院經營台北市立○○醫院,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故對貴府委託△△公司經營捷運xx線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准參照本部上函規定,依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及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
    屋稅,為本部 86/9/19 臺財稅第 861917126 號函釋;另貴府與該公司訂定財產租賃契約
    或無償使用契約,將管有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其使用,應不能適用本部上開函釋規定,免徵
    房屋稅及地價稅,經本部 87/ 4/9 台財稅第 871938350 號函釋示在案。惟本案貴府交
    通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及房屋,供△△公司使用,如係因受限於大眾捷運法規定,必
    須訂定財產租賃契約,而實際上確具委託經營性質,仍可參照本部86/ 7/ 3臺財稅第 861
    904857號函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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