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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
,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7.7.23.臺財稅字第8719545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23日
主旨: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
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尚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
十九條規定之適用應免予扣繳所得稅。請 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86)財北國稅審貳字第八六0五九三四三
號函辦理。(財政部87.7.23.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五四五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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