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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設保留地政府需地時登記撥用方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12.9.臺財稅字第8719782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9日
    主旨: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
       施保留地,今後地方政府需地時,改採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
       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
    說明:
     二、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
       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自治法規之
       規定,註明省(市)、省轄市及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但抵繳之實物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者,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省(市)、省轄市、鄉(鎮、市)
       有。」為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所明定
       。根據此項規定,在該細則發布生效後完成抵繳登記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已按其分
       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省(市)、省轄市、鄉(鎮、市)有,是地方政府撥用
       時,僅需就非屬其持分部分編列預算,對於抵稅土地之儘速撥用,應有正面意義。惟
       查修正前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其他欠
       稅之實物,應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並以國有財產登記,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
       規定,註明省(市)及縣(市)應分給之成數。」,故依該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於撥用時,仍編列全額預算,礙於地方財政困難,此等方
       式恐致使抵稅土地無法儘速變現。為解決此一問題,案經本部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
       ,依會商結論擬具如主旨所述方案,已報奉 行政院核准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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