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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沙屋減免房屋稅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1.30. 臺財稅字第8818980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30日
主旨:有關海沙屋減免房屋稅之認定標準,可否依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建議,以混凝土
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與國家標準比較,以氯離子含量多寡為標準減免房屋稅一案。
說明:
三、為避免徵納雙方困擾起見,請參照「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規
定,凡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重建者,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依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減半徵收房
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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