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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有房屋無償提供社區及宗教活動使用免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3.30.臺財稅字第8819073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30日
    主旨:彰化市公所所有房屋,無償提供該市○○社區發展協會作為辦公室、禮堂、教室、圖
       書館及宗教活動使用,如經查明無供營業使用,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
       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88.3.30.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0七三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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