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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更改姓名,除姓名條例規定有次數限制之外,餘均不以一次為限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59.03.17. 台內戶字第355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59年3月17日
    查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項更改姓名情事,除該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現行姓名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暨第八條訂有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外,餘均無更改次數之限制。本案
    王麗珠雖經更名有案,因其適用第六條第二款,既無改名次數之限制,故仍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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