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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所有房地無償供票據交換所使用者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8.6.3. 臺財稅字第881919087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3日
主旨:台灣銀行所有房屋及土地,無償提供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
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二、有關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之組織性質,經洽中央銀行88/ 5/ 17 (
88) 台央業字第 0200647 號函覆,略以:「票據交換業務為本行法定職掌之一,
各地票據交換所為受本行指揮監督、辦理票據交換之作業組織;其經費來源係由各參
加交換單位共同負擔,業務收支結餘,並未歸屬本行。」據此,該等票據交換所尚非
政府機關,故台灣銀行所有房屋及土地無償提供該等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應無上開
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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