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88.6.28.臺財關字第880425773號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28日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