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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8.6.28.臺財關字第88042577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28日
    關於入境旅客攜帶澳(門)幣進口未向海關申報者,請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三
    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
    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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