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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構)、學校接(經)管之省有不動產,請依規定儘速辦理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作業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88.07.21. 臺財產局接字第88018808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1日
    主旨:貴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接(經)管之原省有不動產,請依規定儘速辦理移轉
       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
       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合先陳明。
     二、原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事屬首例,案涉土地
       登記及賦稅規定,而需簡化作業者,業經本局陳報內政部及財政部予以函釋。茲為利
       貴機關後續登記作業之進行,特提供上述機關函件影本及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
       機關變更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一式乙份),請參考。
     三、內政部及財政部核示函及其摘要如次:
      (一)原臺灣省有土地或建物移轉國有以「接管」為其登記原因;得以移接清冊替代登
         記清冊,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得免再由移交機關用印-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台
         (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四五三一號函。
      (二)原臺灣省省有土地辦理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其登記規費以「臺灣省
         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日(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當期
         之公告現值核計;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辦該項移轉登記,不生逾期登記罰
         鍰問題-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0六九八六號函。
      (三)各機關申請地價謄本如係為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所需
         ,其謄本費用可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內政部
         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0七四五0號函。
      (四)原臺灣省有不動產移接清冊得替代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並免再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財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0五四七三六號函。
      (五)原臺灣省有建築改良物移轉為國有,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契稅免稅證明書,免再申
         報契稅-財政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八一0八0三0三號函。
      (六)原臺灣省有土地移轉國有,得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有無欠稅費-財
         政部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財稅第八八0三四三一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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