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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儲蓄互助社之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8.08.12. 臺財稅字第88193584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12日
    主旨:關於儲蓄互助社之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財二字第八八二一五六八六00號函。
     二、有關儲蓄互助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得否免徵營業稅部分營業稅法第八
       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本案
       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規定,有關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辦理社員放款及代收社
       員水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及罰鍰等對社員之任務,與信用合作社對社員
       收取股金、辦理社員放款及代理收付社員款項業務相似。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儲蓄
       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其經營之限制與前開營業稅法第八條
       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合作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條件相符,且儲蓄互助社法第八條已規定
       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爰同意依 貴局意見,准予比照合作社依
       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有關儲蓄互助社借用宗教團體或私人自有房地使用,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疑義部分:
       儲蓄互助社使用之房屋、土地,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之規定,其借
       用宗教團體或私人自有房地,房屋稅部分應以其實際使用面積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
       如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非住家用之課稅
       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地價稅部分,若部分符合減免規定者,依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五條規定,應按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但借用私人自
       有房地使用部分,如同一層樓中一戶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宅使用者,依本
       部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財稅第三八二六七號函釋,該房屋所佔土地面積仍應全
       部按一般稅率計課。(財政部88.08.12.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五八四八號函(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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