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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地下一樓供消費合作社營業用應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8.12.22. 臺財稅字第88045095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22日
主旨:國宅地下一樓供 貴市退休人員消費合作社○○供銷部使用,該地下一樓房屋及所佔
土地持分可否分別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一案。
說明:
二、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
稅率課徵房屋稅,前經本部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一二五○號函釋有案。
本案房屋地下一樓,既經查明供 貴市退休人員消費合作社○○供銷部營業使用,自
應依其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該地下一樓既部分供營業使用,其
所佔持分土地核與土地稅法第九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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