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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九二一震災風景遊樂區內建物內牆龜裂辦理減免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89.01.11.臺稅三發字第890400167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1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
    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全倒或毀損不勘使用者,房屋稅應予全免。又依本部 88/10/ 1 
    臺財稅第 881948036 號函頒之「稽徵機關辦理九二一集集大震災害損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
    要點」第六點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稅捐稽徵處派員勘
    查時,應攜帶房屋稅籍紀錄……於勘查後將房屋毀損情形詳細註記。房屋全倒或毀損不堪使
    用者,房屋稅應全免,其房屋座落基地之地價稅亦予免徵。(二)房屋毀損不堪使用之認定
    及因地上房屋坍塌致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由勘查人員從寬處理。……」準此,九二一大
    地震後,風景遊樂區內建築,如受災毀損情形已達前述減免標準者,應由稽徵機關依前揭規
    定派員實地勘查,從寬認定並辦理減免。惟如毀損情形未達減免標準者,基於租稅公平,尚
    不宜比照全倒或半倒建築物減免房屋稅。
    〔依財政部 93.11.19 臺財稅字第 09304164320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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