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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管省有建物應移轉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9.2.22.臺財稅字第8904514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2日
     二、有關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房屋稅之徵免,前經本部 68/10/30臺財稅第 37589
        號函釋,現行稅法並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其尚未辦妥出售手續及剩餘未配售者,
       自仍應依法核課房屋稅。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未發布前,政府
       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僅有省有、縣市有,並無國有情形,故上揭本部函釋適用上尚
       無疑義。惟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貴署接管原
       省有國宅社區建築改良物,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應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準此,其符合上揭國有財產
       法第八條規定者,得據以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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