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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各稅捐稽徵 機關自得移請國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無須逐案報核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05.04. (89)臺財証(一)字第31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4日
    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票因等同於未上市未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各稅捐稽徵
    機關自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八九)臺財證(一)第三一八六五號函釋規定,移請國
    有財產局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之,無須逐案向本會報核。
    附  件:財政部証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年 5 月 4 日
     (89)臺財証(一)第三一八六五號函
     一、依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88)臺財證(一)第七五五五四號函:「…….未上
       市未上櫃但已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持有人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惟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者,得不適
       用之……」;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復依國有財
       產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
       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故上開「公開標售方式」屬於「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之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
     二、請 貴署轉知各地稅捐稽徵機關,上開案件如符合處準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
       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或核准)後始得辦理;
       惟仍請於公開標售後,函知本會該有價證券移轉情形,俾利了解公司股權異動情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5號函發布,自112年11月9
    日停止適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05.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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