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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符合獎參條例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宜由主管機關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9.05.30. 臺財稅字第8904536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30日
    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五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本
    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
    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一、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準此,停車場須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
    重大交通建設,始有上揭標準減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另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款所定停車場,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一、設置五十個以上停車位之立體或平面式停車場者。二、設置三十個以上停車位之機械
    式或塔台式停車場者。」又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以x
    x公司依據貴府公告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停車場興建案有關事項規定,獲准興建之xx停車
    場,是否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五條第六款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宜由主管機關
    認定,至主管機關究指中央抑或地方主管機關,請貴府協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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