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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公告徵收及領得救濟金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所有人繼續使用是否改向徵收機關課徵房
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9.10.18. 臺財稅字第08904573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主旨:林君所有房屋,經xx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及領得救濟金後,在未拆除前仍由林君
繼續使用,是否改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
二、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又同法第二百三十
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
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依照前揭法條意旨,房
屋經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竣,被徵收人對房屋之權利義務已告終止,故本部 70/
11/ 13 臺財稅第 39597 號函釋,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
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本案林君所有房屋
,經××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如經查明林君領得徵收機關發放之款項,非屬補償
費,與本部上揭函釋有別,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向林君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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