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興建不動產而無償使用並代繳房屋稅之款項屬租賃收入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89.11.15. 臺財稅字第08904577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出租公有土地,其承租人以該局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利用其自有資金投資興建不動產之商港設施,並約定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無償使用該等設施並代繳房屋稅,其代繳房屋稅部分核屬港務局之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