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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訴請占用人拆屋還地占用人始出具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
籍之承諾書可否受理房屋設籍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29. 臺財稅字第0900450294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月29日
主旨: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許君訴請占用人林君拆屋還地,林君始出具「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
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之承諾書,可否受理房屋設籍一案。
說明:
二、依本部 69/10/29臺財稅第 38975號函釋,略以: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
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又針對未辦保存登記之舊有
房屋申請設立稅籍, 貴市政府66/09/19府財二字第42500 號函曾作成會商結論,准
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
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以憑設籍。本
案主旨所述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在未拆除前,應有上揭二函之適用。惟如所有人歸
屬無法證明,在該房屋產權未確定前,請依本部 67/02/10 臺財稅第30873 號函釋,
暫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房屋稅,房屋稅稅籍紀錄表及房屋稅繳款書亦宜加註管理人
或現住人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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