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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檢送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研商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 三四號函釋衍生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02.02. 臺財稅字第09004506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日
    主旨:檢送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研商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
       三四號函釋衍生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財政部90.2.2.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0六0二號函)研商財政部八十九
       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衍生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
    壹、時間: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
    貳、地點:本部八數會議室
    參、主持人:林署長增吉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伍、會商結論:
      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有關納稅義務人依稅捐
      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參照行政法院八十六年
      八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准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加計利息一併
      退還之規定,各稽徵機關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經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有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依首揭函釋准予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案件,其適用範
       圍如下:
      (一)不論係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均有適用。
      (二)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
         1.重複課徵案件。
         2.所得稅案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先行核定及大批歸戶交查後核定退稅案件除
          外):個案審酌。
         3.土地增值稅案件
          (1)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可於申報移轉
           現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於移轉時已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未
           予減除,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
          (2)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抵繳之增繳地價稅
           ,移轉時已繳納,稽徵機關未予抵繳,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
     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退還溢繳稅款,不適用加計利息退還之案件:
      (一)營業稅案件: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退稅之案件。
      (二)土地增值稅案件:
         1.撤銷土地移轉,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
         2.出典人回贖典權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還預繳之土地增值稅者。
         3.重購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
         4.重購自營工廠用地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退還
          土地增值稅者。
         5.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二十四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者。
         6.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於移轉時未繳
          納,嗣繳清欠稅後始申請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者。
         7.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可於申報移轉現
          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於移轉時未繳納或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核稅後始繳
          清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
         8.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
          第二十八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免徵之申請者。
         9.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
          稅繳清後始提出不課徵之申請者。
         10.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補行申請依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11.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土地稅法第三
          十九條第二項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免徵之申請。
         1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三規定,補
          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13.依法得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記存之申請,並退還土地
          增值稅者。
         14.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並申請退
          還者。
         15.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公開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五十條規定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不計徵之申請,並退還土地增值稅者
          。
      (三)房屋稅案件:合法登記之工廠,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而
         退還溢繳稅款者。
      (四)契稅案件: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而退還已繳納之契
         稅者。
      (五)稅樂稅案件:
         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先行報繳娛樂稅,於事後依娛樂稅法第四條,或文化藝術
          獎助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減免,經核准退稅者。
         2.娛樂業已向有關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惟未依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
          理歇業登記手續,經核准退還溢繳稅款者。
      (六)使用牌照稅:
         1.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辦停止使用,而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者
          。
         2.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於繳稅後始提出免徵申
          請,經核准退稅者。
         3.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在使用牌照有效期間內,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
          稅額,依規定退還差額稅款者。
     三、依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四號函釋規定加計利息退還,其
       計算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問題。
       決議:比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說明四「本函對於發布
       時未確定案件有其適用」,有關確定案件如何界定。決議: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即納稅義務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就未加計利息部
       分提出異議;其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屬確
       定案件。
     五、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退還溢繳稅款案件,得否比照本部八十九
       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及其加計利息期
       間問題。
       決議: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退還溢繳稅款案件,比照本部八十
       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至其加計利
       息期間,因本部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三一一八六號函釋有關稽徵機關自行發
       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本於職權自動更正退還案件,不受五年期間限制,並
       未列入八十九年版稅捐稽徵法法令彙編,依本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臺財稅第八九0
       四一四0五九號函釋,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
       適用,故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退還
       溢繳稅款案件,其加計利息期間應與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退還案件相同,以五年為限
       。惟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前,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退還溢繳稅
       款案件,其加計利息期間則不受五年限制。
     六、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案
       件得申請退還,所謂申請除指書面外,是否包括電話或口頭申請在內。
       決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包括電話或口頭申請在內。七、依本部八十
       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加計之利息未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得否免予退還問題。
       決議:目前僅有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授權財政部訂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
       限額之規定,因此除所得稅部分可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即依「
       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之函釋就本稅、滯納金及利息等全部退還金額,一併考量是
       否屬免退範圍外,其餘稅目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退稅所加計之利息,其金額未超
       過二百元者免予退還,尚乏法據,仍應退還。
     八、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之案件,經審查後改按更正程序處理,其更正後若有溢繳稅
       款,是否應加計利息退還問題。
       決議:此類案件仍應加計利息退還。
     九、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其如退還滯納金、利息或罰
       鍰應否再加計利息退還。
       決議: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既準用
       稅捐之規定,宜與稅捐作相同之處理,即宜加計利息退還。
     十、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有附徵教育捐應一併退還時
       ,該教育捐應否加計利息退還。
       決議: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指稅捐,包括各稅依法附徵之教育捐
       ,因此依稅捐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還附徵之教育捐,亦可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十一、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時,以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
        稅案件,應否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決議: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旨在彌補納稅義務人溢繳現金之利息損
        失。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嗣後有應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
        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
        還。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如抵
        繳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
        稅額部分佔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價額,亦即以實物抵繳之溢繳案
        件,依上開規定無須加計利息退還。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退稅之案件,其利息起
        算日如何認定。
        決議:此類案件之利息起算日,比照財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臺財稅第二一八八
        二號函釋規定辦理。
     十三、依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號函釋規定加計利息一併
        退還,其會計帳務處理問題。
        決議:比照本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七十三)
        臺財庫字第二二九七二號函釋規定,利息由「罰金罰鍰」科目下退還。
     十四、關於建議由財稅資料中心開發程式,以電腦自動核算應加計利息及扣繳稅款,並產
        出扣(免)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及利用媒體申報利息所得問題。
        決議:由賦稅署另案洽財稅資料中心研辦。
     十五、關於建議修正徵課管理作業手冊,有關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
        請退還溢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准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加計
        利息一併退還之徵課會計處理程序問題。
        決議:保留。
     十六、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依當時法令規定核課確定之稅捐,嗣因新
        法令頒訂而免徵遺贈稅,且其效力並溯及既往,致產生應退稅款,可否依本部八十
        九年六月三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三三三四五號函釋規定加計利息退還。
        決議:請提案機關提供具體案例,另案報部研議。
    陸、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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