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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 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 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02.22. 臺財稅字第09004601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2日
    主旨: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
       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
       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年一月三日(九0)南市稅法字第00一二八九號函及九十年二月一日
       (九0)南市稅法字第0一一00五號函。
     二、本部七十年二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三一一八0號函,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未
       變更使用者,可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係就工
       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所為之釋示,與主旨所稱合法登記
       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之情形,尚屬有別。(財政部90. 2.22. 臺財
       稅字第0九00四六0一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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