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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貴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如經 貴府審核符合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八十 九財字第三二四七八號令修正發布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之第九條規定要件,得為國有 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者,其原已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同意逕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為該校,並請於登記完竣後通知該管之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3.06. 臺財產局接第0900005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6日
    主旨:貴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如經 貴府審核符合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八十
       九財字第三二四七八號令修正發布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之第九條規定要件,得為國有
       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者,其原已奉准撥用之國有土地,同意逕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為該校,並請於登記完竣後通知該管之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請
       查照。
    說明:
     二、嗣後 貴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土地案件,請依旨述法規規定審核辦理。
     三、檢送本局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及設立地點彙列表乙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03.06
       . 臺財產局接第0九0000五一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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