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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
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
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90.4.17. 臺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7日
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
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
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 90.4.17. 臺財稅字第
0九00四五二七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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