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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姓名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如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情事,適用舊法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2.12.5.台內戶字第1995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12月5日
    沈美香以與他人同姓名申請改名一案,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適用舊法規
    ,則本案應切實查明,如無不法情事,可依照本(七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前之姓名條
    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受理。查本案係當事人申請後,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
    法規有變更,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故適用舊法規。
    (內政部72.12.5.臺內戶字第一九九五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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