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無 修正必要,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0.06.06. 臺財產局接字第09000114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6日
    主旨:「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無
       修正必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交下 大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臺(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一0八二號
       函辦理。
     二、本案據各執行單位反映,旨述作業辦法第十九條未規定,原省有財產移轉國有登記,
       應繳納之登記費,應於何年何時編列預算繳納,滋生困擾問題。其癥結似在地方政府
       無法如期收取登記費繳庫,而其主要原因在各囑託機關限於經費困難,無法編列預算
       繳納之故。縱使限定其於二年內編列頂算繳納,仍無法解決問題。況且作業辦法第十
       九條有關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之規定,與 大部建議修正為「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於二年內繳納」,並無二
       致。(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0.06.06. 臺財產局接字第0九000一一四三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