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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0.12. 臺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
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
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
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準此,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
示標準每三年評定一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三年時重行評定。(財政
部90.10.12.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五七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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