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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 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 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0.18. 臺財稅字第09004568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主旨: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
       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
       定者,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臺九十財字第0五四0九二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九十年十月八日(九0)農企字第九00一五三二0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
       於移轉或繼承時,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
       ,准予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
       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至於變更為洪水平原管制區之土地,其管制使用,依水利法第
       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二條及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八條,既訂有「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
       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相關規定
       ;另就洪水平原管制區內土地管制使用之程度而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土地,於報
       經核定後尚可為建築物之改建、修繕、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
       與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
       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二者之管制程度尚有差別。故是
       類土地,以劃定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准照前述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適用
       上述相關賦稅優惠規定。
     三、旨揭土地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仍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財政部
       90.10.18.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六八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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