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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農民所有房屋供堆肥場接受農民委託處理糞便堆肥用徵免房屋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0.10.26. 臺稅三發字第0900456477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主旨:關於林君所有房屋,供xx堆肥場接受農民委託處理動物糞便堆肥使用,可否免徵房
       屋稅一案。
    說明:
     二、依財政部 86/01/07 台財稅第851183736 號函釋,「臺灣省農業建設方案」重點計畫
       項下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所設禽畜糞堆肥共同處理場之堆肥房舍,其房屋所有權
       屬農民所有者,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查上述堆肥
       舍所有人係屬農民,且為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所設,故財政部乃函釋,其供畜牧
       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使用之堆肥房舍,免徵房屋稅。本案林君所有供堆肥場接受農民
       委託處理動物糞便堆肥使用之房屋,與上述農民提供畜牧廢棄資源共同處理班使用之
       堆肥房舍,所有人身份及與使用人間關係均不同,自無財政部上開函有關減免房屋稅
       釋示之適用。
       局部刪除:說明二後段「惟依…減輕。」因作業要點已改為參考原則,爰予刪除。(
       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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