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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
限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1.9. 臺財稅字第09004571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9日 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
限制。(財政部90.11. 9.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