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於開徵日 前提前課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07. 臺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7日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三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