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原則上不得於開徵日 前提前課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07. 臺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7日
    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前之房屋稅,除
    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三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前提前課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