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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其經管之國有房屋無收益者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1.03.19. 臺稅三發字第09104033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3月19日 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 3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05048號函影本1 份。
附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 3月1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05048號函
電信總局改制後已為一般公務機關,其經管之國有房地,非屬國有財產法第 4條所稱之事業
用之公用財產,倘未放租有收益者,依同法第 8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