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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以同姓名申請改名,於申請書提出後即遷至他縣市,應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5.24.台內戶字第3190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5月24日
    本案既經查明申請人吳文鈴於嘉義縣提出申請後,隨即遷至臺義市,則嘉義縣政府於審核時
    ,已非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所之該管縣府,且實質上,吳君已不符合姓名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不予受理。(內政部74.5.24.臺內戶字第三一九0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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