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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一000三一一四號函及本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臺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三四一三號令規定 ,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 該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 分配盈餘部分,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 撥充資本。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8.19. 臺財稅字第09104544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9日
    主旨: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一000三一一四號函及本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臺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三四一三號令規定
       ,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
       該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
       分配盈餘部分,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
       撥充資本。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以上述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係屬盈餘
       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股東之所得稅。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所得稅法
       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以股利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含上述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未分
       配盈餘部分)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各股東可獲配之可扣抵稅額
       ,併同盈餘分配。(財政部91.08.19.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四四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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