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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進口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11.04. 臺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4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進口本國之古物,免
    徵營業稅。上開規定所稱「本國之古物」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之古物;至文化資產保存
    法所稱「古物」之定義,經函准該法規定古物之主管機關教育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臺(九一
    )社(五)字第九一0六八三三六號函略以: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古物係指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
        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
        三條第一款所稱器物,指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農具、舟車、貨幣、繪畫
        、法書、雕塑、織物、服飾、器皿、圖書、文獻、印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
        文化遺物。
     (二)目前有關古物之鑑定,教育部係委由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由其邀請相關類別之專
        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定,其對古物鑑定標準原則如下:
        1.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等研究價值者;
        2.具有時代特徵、並與地方有特殊淵源者;
        3.品質精良珍貴、藝術造詣高超、數量稀少者。
     (三)相關「年代久遠」之定義與標準,一般以一百年以上為準;但實際上,因即使使用
        精密科學儀器,亦難以精確驗證出古物之產出年代,故古物之鑑定,以「年代久遠
        」為鑑定標準之一,再佐以其「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之條件。(財政部 91.11.0
        4.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六一二三號函)
        (依財政部 101.04.30. 台財稅字第 1010007678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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