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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其專款專用之利息,如何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免納所得稅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11.04. 臺財稅字第0910454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4日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
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同法第七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復規定,合於上開條款規定之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
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都市更新會係依都市更新條
例第十五條規定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之團體,係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故其所得是否可免納所得稅,應視其是否符合所得稅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
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之規定而定。
二、依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機關團體之章程中應明定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
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
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明確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
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經查都市更新會並未於章程中明定其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
屬;依其設立之目的或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亦未對剩餘財產之歸屬予以明確規定,
與該條款規定尚有不符。本案都市更新會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
前揭免稅標準之規定,請參照上開條款規定,於章程中修正增訂有關剩餘財產歸屬之
規定。(財政部91.11.04.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四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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