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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有無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一
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1.03. 臺財稅字第0910458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3日
主旨:關於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有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
條第一項第五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北市財二字第0九一三二七七九00號函。
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對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排除免稅適用
之規定,僅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為限。故公益社團如非以同
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應依上揭條款本
文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有無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請
查明實情,本於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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