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與配偶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於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嗣經發現其計算繳納之稅額並非最有利, 可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 申請更換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身分,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1.28. 台財稅字第09104565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8日
    主旨:與配偶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於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嗣經發現其計算繳納之稅額並非最有利,
       可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
       申請更換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身分,請 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九一0二二一八0九號函。
     二、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原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配偶之各類所得合併
       報繳,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就其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者,嗣經發現原申
       報計算繳納之結算稅額,並非最有利,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更換納
       稅義務人及配偶之身分,由稽徵機關重行核算其應納稅額。
     三、前項更換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身分之申請,因涉及課稅主體(稅捐核退、補徵或欠稅執
       行之對象)之變更,應由原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