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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 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 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四 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 ,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3.17. 臺財稅字第092045184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7日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
    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
    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四
    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
    ,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財政部 92.03.17. 臺財稅字第
    0九二0四五一八四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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