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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代領獎券中獎獎金,依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原則,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代領
人以自身名義領取者,則應以其為中獎人,辦理扣繳並開立中獎獎金扣繳憑單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4.25. 臺財稅字第0920023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5日
有關公益彩券經銷商所領取之獎券中獎獎金是否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抑或有其他法令規
定乙節,查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第 3
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公益彩券係政府所舉辦,中獎人如為個人(含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其中獎獎金之課稅,
應依上開所得稅法之規定採分離課稅,不併計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有關廖○○君代其媳婦領取彩券獎金,是否仍視為廖君所得乙節,按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以廖君如以自身名義為中獎人向兌獎銀行領取中獎獎金,兌
獎銀行(扣繳義務人)即以廖君為中獎人,依前揭規定辦理扣繳並開立中獎獎金扣繳憑單。
至真正之中獎人是否為廖君或另有他人及廖君是否仍符合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資格,則
已非屬課稅問題,宜由貴局逕為審酌認定。
至廖君所領取之中獎獎金是否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抑或採其他課稅方式乙節,仍請參
閱前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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