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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係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宜依 規定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5.30. 臺財稅字第09204523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30日
    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該公司於法定期間提
    起訴願,惟因逾期未補正訴願理由書,經本部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決定「訴願不受理」,該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因本案該公司係於
    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宜依稅捐稽徵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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