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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股東取得新設公司新股應無歸課所得稅問題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2.06.10. 臺稅一發字第09204530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0日
二、關於公司分割後,其股東取得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所發行新股,同時減少其在被分割
公司之股份,其股東取得之股份面額若大於減少之股份面額,超過之金額是否為已實
現之證券交易所得或股利所得而需課徵所得稅乙節,查被分割公司將其獨立營運之一
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由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發行新股予被分割
公司,並由被分割公司將該取得之股票轉予股東,被分割公司應依公司法第 168 條
規定辦理減資。準此,被分割公司股東取得該公司所轉予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股票
,係取回被分割公司發還之股本,並無所得發生,應無歸課股東所得稅問題。
三、關於股東原持有被分割公司發行之緩課股票,於公司分割時繳回並換取既存或新設公
司新發行之股票,可否繼續適用緩課優惠乙節,因公司分割,乃企業組織調整行為之
一種,基於租稅中立及股東經濟行為延續性考量,可比照合併之相關規定,准許被分
割公司股東以原持有之緩課股票,換取既存或新設公司新發行之股票部分,繼續適用
緩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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