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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
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9.05. 臺財稅字第09204557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5日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
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
二、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
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財政部 92.09.05.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七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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