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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 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9.05. 臺財稅字第09204557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5日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
       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
     二、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
       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財政部 92.09.05.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七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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