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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給付個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9.23. 臺財稅字第0920047746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23日
二、貴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之創業貸款利息補
貼,係以特定自然人為補貼對象,且非因提供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應屬政府贈與性
質,得免納所得稅,亦免辦理扣繳。三、貴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指定單位
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依營業稅法(編者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第 2 項規定,係屬指定單位銷售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指定單位如屬營
利就業服務機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將該津貼列為其他收入,併入取得
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指定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之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其取得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係屬為政府提供
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財政部 93.11.18. 臺財稅字第 0930416208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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