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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得否減半課徵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10.21. 臺財稅字第09204794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主旨:貴市xx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依經濟部公布之「工
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工廠登記,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減半
課徵房屋稅規定乙案。
說明:
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
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次查財政部 91/07/31 臺財稅字第 0910453050 號令釋,上揭
條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又工廠管理輔
導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其廠
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按此,本案xx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始經營汽車保養及修護所使用之廠房,
因非從事物品製造及加工,免予辦理工廠登記,故非屬上述「合法登記之工廠」,未
便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准予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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