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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12.29. 臺財稅字第0920453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主旨: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適用疑義乙案。
    說明:
     二、免稅標準第 2條第 3項規定,同標準第 2條第 1項第 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
       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
       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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