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後請領續留國外子女之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5.04. 臺財稅字第0930452199號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4日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於奉調返國服務後,依「駐外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要點」規定請領續留國外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應依法合併課徵所得稅,尚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條第2 款但書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