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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人員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5.05. 臺財稅字第09304509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5日
退伍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者,其課稅所得額之
計算如下:
(一)依該條例第35條第 1款規定發給退伍金總額者,應於其改領一次退伍金年度,以退
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歷次所領退休俸,與改支當年度支領退伍金合計
數,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為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 9 類第 1 款規定之「一次退職所得之可減除金額」。
又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所領退休俸,如有課稅所得者
,應予更正。
(二)依該條例第35條第 2款、第 3款規定發給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者,以改支當年
度一次退伍金半數或退伍金餘額,減除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為改支當年度之課
稅所得額;其定額免稅額度比照「遺族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之計算方式辦理。又
退伍人員退伍年度所領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及歷次已領之退休俸,免併計改支當年
度支領之退伍金計算課稅所得額。
局部刪除:主旨無解釋作用,爰予刪除。(所得稅法令彙編 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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