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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所稱情形特殊之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3.05.07. 臺稅一發字第0930452629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7日
    檢送財政部93年 4月29日臺財保字第0930703119號函副本影本乙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83條第 6款有關「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之認定,請依該函說明二
    規定辦理。
    附件:財政部 93 年 4 月 29 日臺財保字第 0930703119號函
    所稱之情形特殊,係指核准立案之保險業者不願承保,或因政策、法令上考量本國保險業者
    不適合承作之業務等,營利事業基於成本考量擬向國外投保,實難謂為情形特殊。另營利事
    業如何舉證其所投保之險種為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乙節,本部受理營利事業國外投
    保申請案時,並不限於要求檢具各產險公司尚未開辦或不願承保之證明,可檢具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同業公會出具之證明到部(93年 7月起改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承辦)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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